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10-9 10:53:03  兰格钢铁-何艳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日期:2012年9月29日(星期六)14:00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曹坚先生

    4、会议地点:公司科技楼四楼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6、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9月29日14:00时在公司科技楼四楼会议室(常州市延陵东路558号)采取现场书面投票方式召开,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量317,850,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79.44%。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曹坚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常年法律顾问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1项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该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317,850,870股。同意317,850,87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该议案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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