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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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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2-11-7 17:02:08
兰格钢铁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73号文核准,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152,018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1,581,351.42元。2010年12月23日,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浩华验字[2010]第12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已经到账。公司并根据相关规定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使用管理。
2012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将控股子公司中山银河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银河")在农业银行[2.570.39%股吧研报]三角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44322501040010116),变更到兴业银行[12.71-0.78%股吧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账号:396040100100014327)。公司原存放于农业银行三角支行的募集资金账户余额,更换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进行专户存储,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宏源证券[18.441.65%股吧研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中山银河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沙溪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6040100100014327,截止2012年10月24日,专户余额为20,162,853.88元。该专户仅用于中山银河PCCP生产线技改扩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山银河及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中山银河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中山银河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山银河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中山银河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中山银河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中山银河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锐、王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中山银河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中山银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中山银河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中山银河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中山银河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时,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中山银河、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山银河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中山银河、开户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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