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初,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正式批复,同意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成员公司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包钢同时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首批试点单位之一。
2014年4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相关规定,进一步创新和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为更加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及全球资金池业务知识,包钢财务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同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包头市中心支局提出申请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获得批准。财务公司作为包钢集团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主办企业。中国银行包头分行作为合作银行,包钢财务公司将在该行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和“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用以开展相关业务。
此次,包钢把握住政策改革红利,打通国内外资金通道,实现公司内部各关联企业之间“纵横上下”的资金跨境划转。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可实现包钢集团成员企业境内、境外的外汇资金按相关规定归集使用。此举有助于资本项下资金、外债结汇,成员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结汇时间,为锁定汇率风险提供了有效的政策空间。同时,包钢集团各成员企业还可共享境外融资和对境外企业投资的放款额度,为包钢集团今后海外市场拓展提供便利条件。今后,包钢集团可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改善资金流动性管理,切实增强集团整体经济实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