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司管理团队建设,规范和约束高中层管理人员履职行为,6月16日,公司党政联合行文,下发了《高中层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给高中层廉政履职戴上“紧箍咒”。
履职“红线”包括“十条禁令”: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薪酬和奖励。严禁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拆借资金、抵押、质押、租赁、处置资产,以及委托理财。严禁不执行或以种种理由不执行公司研究确认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严禁违反决策程序,超越决策权限擅自决定重大事项。严禁为规避报批和招标,违反规定擅自拆分项目,进行投资、购销商品和服务。严禁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公司范围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与本人履行职务相关联的业务往来企业及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证券市场投资及经批准的入股、参股除外),发生业务往来,或发生任何形式的借贷、租赁关系。严禁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政府部门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严禁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和履职待遇,擅自决定本级领导班子和领导个人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严禁未经批准在外兼任职务,违反规定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
纳入履职“红线”监管范围的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衡钢参、控股公司经理层及衡钢派驻参、控股公司经理层级管理人员。首席专家、主任工程师(管理师)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遵照《关于印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中层管理人员履职“红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违反履职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即予以免职。衡钢参、控股公司经理层及派驻参、控股公司经理层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建议由其所在公司董事会按相关程序予以免职。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损失或带来严重后果的,实行“一案三查”,除严肃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外,还将依规依纪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隐瞒不报的,从严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