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水保法律法规、环境标准,日前,集团公司结合实际,出台《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提出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成员单位以及成员单位之间,明确具体环保管理权限和责任,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据了解,此次加强环境保护管理,集团公司从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环保规划管理、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及水土保持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环保设施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环境监测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集团公司强调,新出台的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专业中心、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
集团公司指出,成员单位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成员单位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排放标准要求,并建立健全污染物异常排放应急机制。出现违规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形,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成员单位、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