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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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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lgmi.com 发表日期:2014/6/27 9:37:21
兰格钢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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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的承诺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曹坚先生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1)除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企业。(2)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人将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3)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券人的正当权益。(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发行人有效存续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IPO前法人股东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1)除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恒远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外,本公司未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企业。(2)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制造业、房地产业及其他实业投资及管理,目前主要从事股权投资管职能。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公司将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3)本公司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公司不会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券人的正当权益。(5)如本公司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公司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发行人有效存续且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IPO前股东陈普安先生等26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1)除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常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外,本人未直接投资其他公司、企业。(2)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将来也不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本人将不在发行人以外的公司、企业增加投资,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3)本人不会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4)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的股东地位或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债券人的正当权益。(5)如本人违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了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本人愿意承担全额赔偿责任。(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发行人有效存续且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内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承诺时间:2010年3月20日;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任职及离任期间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曹坚、陈普安、朱洪章、周家华、严献忠、姚伟民、韩巧林、袁立平、张兰永、张明华承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则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承诺时间:2010年8月30日;
承诺履行期限:在公司任职期间、离职半年内以及申报离任后十八个月内;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公司在《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于2012年8月10日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2014)股东回报规划》,对利润分配等事项承诺如下: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当年盈利,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低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10%:
(1)累计未分配利润低于每股0.5元。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存在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当年经审计母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三)公司三年内(2012-2014)以现金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承诺时间:2012年8月10日
承诺履行期限:2013年-2015年
承诺履行情况: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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